歐盟提出新的PVC含鉛禁令

 點擊:1024     |      2019-09-09
2019年7月12日,世界貿易組織(WTO)發布了歐盟(EU)的一項提案,宣布其打算將附件XVII第63條所列的鉛限制范圍擴大到REACH。
 
條例草案和附件包含:
1.禁止在氯乙烯(PVC)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物品中使用鉛
2.如果由PVC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則禁止將含有至少0.1%鉛的物品投放市場
3.對于某些含有不超過2%鉛的再生PVC材料的硬質物品,可減少15年
4.對于某些含有不超過1%鉛的可回收柔性(PVC)材料的柔性物品,可減少15年
5.要求含有回收PVC材料的剛性和柔性物品供應商在這些產品的上市前包裝中使用“包含再生PVC”標簽
6.用于鉛酸電池的PVC硅分離器的10年放電
7.要求供應剛性和柔性PVC產品的供應商在要求時提交回收PVC來源的證據
8.豁免以下物品 - 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法規(EC)1935/2004),電氣和電子設備(EEE,指令2011/65 / EU),包裝(指令94/62/48 / EC)
9.REACH法規附件XVII第63條中前面段落中描述的對公眾的物品和珠寶物品的豁免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文件,建議在2019年第三季度通過該條例草案。

塑料法規(EU)10/2011是迄今為止制定具體措施的最全面的法規,并且在許多方面也作為其他材料的標準示例。該法規適用于單層塑料材料,多層塑料材料和多材料多層塑料層,罐蓋上的塑料涂層,以及印刷或涂層塑料材料。
 
但是,塑料法規不適用于實際的涂料,粘合劑或印刷油墨,盡管它們都可能是塑料材料的組成部分。離子交換樹脂,橡膠和硅,以及塑料中使用的著色劑和溶劑也不屬于本法規的范圍。但是,它們始終要求滿足框架法規1935/2004第3條規定的惰性的一般要求。
 
只有塑料法規10/2011附錄I中列出的單體,添加劑和其他起始物質可用于制造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其他制造物質可以用在功能性阻擋層下面的塑料中,但是,只要它們的遷移率保持在0.01mg / kg的極限以下,并且它們不具有致突變性,致癌性或對生殖有毒性。納米粒子物質也未獲得授權。
 
附件I列出了一些列出特定遷移限值(SML)的物質,這些物質在測試時可能不會超過。可遷移的物質總量為每1 dm2材料接觸表面10 mg。這稱為整體遷移限制OML。
 
塑料食品接觸材料也可能含有除第10/2011號條例附件I中的肯定列表中包含的其他物質。這些物質包括例如授權的酸,酚和醇的鹽,各種混合物,分子量高于1000Da(道爾頓)的天然和合成聚合物,預聚物,以及在該過程中產生的雜質和反應和分解產物。 (= NIAS非故意添加物質)。
 
雙重添加劑是指經授權用于食品的添加劑和調味劑,必須符合規定的規定。在食品接觸材料中使用雙重添加劑可能無法實現食品中的任何技術功能,其數量不得超過最大限度。如果它們具有技術功能,則食品接觸材料被歸類為已建立特定措施的活性接觸材料,您可以從之前的幻燈片中回憶起來。如果沒有為添加劑或調味劑設定最大限度,則應適用0.01 mg / kg的遷移限值。
 
“塑料法規”第16條規定了用于證明塑料材料符合性的文件。這些文件包括實際的合規聲明,以及用于證明合規性的證明文件。支持文件應包含測試,計算的條件和結果,包括建模,其他分析以及證明符合性的安全性或推理的證據(風險評估的結果)。
 
塑料法規的附件有五個:
 
附件一授權物質的聯合清單
附件二對材料和物品(某些金屬和伯芳香胺)的限制
附件III食品模擬物AE,食品種類和時間及溫度
附件四遵守聲明
附件V符合性測試(也是標準化測試條件OM1-OM9)